办事指南

许可条件:
一、申请人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者;
二、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。
许可费用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征收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》、《国土资源部令》第11号、第21号之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和土地出让金。
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:
一、有效期内的转让及受让双方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或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复印件、公民身份证复印件;
二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;
三、批准用地机关用地批文(复印件);
四、批准用地红线图;
五、测量红线图(4份)及成果表;
六、申请报告;
七、转让协议(原件)。
许可期限:本行政机关13个工作日,报市政府审批许可期限由政府确定。
许可程序:
一、受理
(一)岗位责任人:窗口办工作人员(电话0734-8859915);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。
二、审查(初审)
(一)岗位责任人:地产科工作人员;
(二)岗位职责权限:
1、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;
2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,提出书面审查意见,交科室负责人审核;
3、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,由联席会议会审会审定;
(三)时限:2个工作日。
三、决定
(一)岗位责任人:主管局领导、局长;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,签发予以许可意见,报市政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;
2、不符合许定条件、标准的,不予许可,提出不同意见,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,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;
(三)时限:7个工作日,市政府作出行政许可期限由政府确定。
四、告知
(一)岗位责任人:窗口办工作人员;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待有权批准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,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窗口,窗口办工作人员通知申请单位办理有关手续;
2、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;
(三)时限:用地申请人按规定缴清相关规费后,3个工作日。
责任追究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章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监督检查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规定执行。局纪检组、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:0734—8850586。
办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九条
《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》第二条
办理地址
衡阳市国土资源局